2011-08-23

行騙無罪、所得合法

李慶安隱瞞自己具有美國國籍,主掌台灣人法案修審大權多年,甚至曾以雙重國籍美國人的身分,卻正義凜然的教訓官員持有綠卡。身分被踢爆後,法院一審判李慶安兩年徒刑,沒想到高等法院竟以當事人李慶安無告知具雙重國籍義務,判決李慶安無罪定讞。
(連結) 臉書已有上千人發起連署抗議

高院今天(23日)上午在判決李慶安無罪的理由中指出,雖然宣誓條例中,服公職者有「效忠義務」,但並不因效忠義務,便要求公職人員對於兼具雙重國籍在法律上負有告知的義務。此外,合議庭認為「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」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「效忠義務」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、衝突關係,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(中央社, 2011.08.23)

法院判決書也認定李慶安的民代所得合法:
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,且李慶安也並無自始未取得議員和立委的身分,迄其任期屆滿前,主管機關也未撤銷或解職,因此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所支領的歲費、公費、助理費等費用,並非不法取得的財物 (中央社, 2011.08.23)
根據高院的說法,當事人李慶安雖未主動承認自己具外國國籍,但議會、立院和選民既然沒發現,所以在還沒被媒體踢爆之前,她都具有得以行使民代權力的合法身分。按此邏輯,若有一名自修有成、滿腔熱血的密醫執業,雖沒有開業執照,但多年來致力行醫救人,只要衛生署與病人沒發現也未遭媒體披露,他賺的錢都算是合法業務所得,上門求診的患者都只能自認倒楣?

再更進一步說,若有匪諜潛伏總統府內任職,只要他別主動自首有外國籍或間諜身分,只要在國安當局、檢警機關、選民沒發現,也沒有被媒體踢爆前,他都可以為所妄為?就算日後身分曝光,法官也認為在曝光日之前的一切決策,都不會有影響國安的情事?

法院說,在新國籍法施行前,當時的主管機關台北市議會沒有確實詢問、查證李慶安國籍,所以都是議會的問題;但國籍法修正後又如何呢?馬英九綠卡疑雲遭外界追了三年說不清楚,連美方提供了文件,也在立法院讓王金平瞄了一眼就匆匆塵封,至今真相難明。如果李慶安、馬英九沒問題,如果法官沒問題,那到底是誰有問題?

大概是七百多萬活該被騙的投票人有問題吧。


法律遇到這一對男女會轉彎啦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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訥客的情緒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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