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-11-26

[串連] 把惡劣的蓋台廣告趕出去


新聞局網頁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常以廣告蓋台或使用插播式字幕(跑馬燈)影響收視戶權益,應如何處理?


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,並與廣告區分。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「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,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。」系統業者如於頻道中自行插播廣告,應事先取得頻道供應者之同意,並不得影響節目之完整性。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「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:一、天然災害、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。二、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。三、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。四、與該播送節目相關,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。五、依其他法令之規定。」又依同法第六十三條復規定「依本法所為之處罰,....違反節目管理、廣告管理、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為之。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,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。」準此,系統業者如有違法插播廣告及使用插播式字幕之行為,收視戶可檢附相關證據,逕向住處所在之縣(市)政府新聞單位提出檢舉,以維護收視戶權益。本局亦將密切注意地方政府之執法情形,必要時本局將依法介入處理。


蓋台廣告的爭議由來已久,來自各縣市觀眾的質疑不斷。看電視的時間不多,但我也曾經碰到接近整點時被廣告蓋台,然後沒能看到節目結尾的經驗,真的是一肚子氣。而 Discovery 最近推出「改善收視品質」的活動,邀請觀眾檢舉線電視系統業者違法插播廣告,顯示除了有不少人關心這個不肖業者的「侵權行為」之外,頻道供應商也是很頭大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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